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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挂牌”竟是“无法挂牌” 厂家生产不合格电动车被判三倍赔偿

作者:j来源:sffh时间:2025-12-28 11:55:23点击:7 次

[文章前言]: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张群记者尹训银)买了一辆“无需挂牌”的电动车,却发现合格证是伪造的,无法上牌,消费者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销售商承担价款三倍

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张群 记者 尹训银)买了一辆“无需挂牌”的无需挂牌电动车,却发现合格证是竟无家生伪造的 ,无法上牌,法挂消费者将销售商告上法庭 。牌厂判倍赔偿近日 ,产不车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销售商承担价款三倍赔偿责任 。合格

 2019年12月22日 ,电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消费者刘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花1.8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无需挂牌该车销售商为山东省德州市某汽车配件公司。竟无家生刘女士在购车前向销售商客服询问车辆性质、法挂是牌厂判倍赔偿否需要挂牌 ,客服明确表示该车为低速四轮电动车,产不车被无需挂牌就能上路 。合格

刘女士收到该车后,电动发现车辆无法启动,无需挂牌经维修后虽能启动,但要上路行驶需依法办理牌照 。此后 ,刘女士又发现该车出厂合格证上的生产厂家系伪造 ,现实中并不存在 ,车辆亦未依规进行国家质量体系强制认证 ,无法挂牌上路。刘女士与销售商协商无果后 ,将销售商某汽车配件公司告上法庭 。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但驳回了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诉求  。刘女士不服 ,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销售商在销售涉案车辆过程中存在隐瞒车辆机动车属性、未经质量认证等情况,并且虚构车辆生产厂家 ,该车实为“三无”产品,构成欺诈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德州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按照刘女士购车款的3倍进行赔偿,共计56400元。

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玉军表示 ,消费者在网购收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时联系商家退货,并由商家承担往返运费。遇到商家欺诈消费者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获得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金 。当消费者面临网购维权难时 ,可以选择电商平台所在地的互联网法院诉讼解决。互联网法院采取线上审判 ,能有效解决异地诉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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